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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4名学生酒后抢钱被判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

发布: 2007-4-19 03:50 | 作者: 网络转载 | 来源: 网络转载 | 查看: 28次

中新网4月5日电综合新快报、广州日报报道,在校是“三好学生”,却在酒后无端端寻衅滋事,强夺路人20元钱,把自己陷入犯罪获刑之境地。日前,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后,依法纠正了一审法院的“抢劫罪”定性,改判以“寻衅滋事罪”,判处一人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;其余三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徒刑。

劳某、胡某、戴某、方某都是20岁左右的学生。其中,劳某就读于广州市旅游商贸职业学校,在校一贯表现良好,是“三好学生”,还是班长和学生会官员,后其在白天鹅宾馆实习,实习期间也被评为优秀实习生。胡某则是广东白云学院的学生,在校表现也一直很好。

2006年4月14日晚上10时许,劳某、胡某等五六人在一起吃消夜、喝啤酒。

次日凌晨1时多,劳某、胡某、戴某、方某四人一起回家,走到昌岗中路昌岗大街路口时,四人酒性大发,为发泄情绪,突然拦住一正在行路的男青年陆某,强行索要了陆某的现金20元,并要求陆某把手机也交出来。遭拒绝后,四人围住陆某拳打脚踢,致使陆某受轻微伤。

闻讯赶至的治安队员将醉醺醺的戴某、劳某当场抓获。跑掉的方某和胡某,酒醒后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。

海珠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,劳某、胡某、戴某、方某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,遂判处四人两至三年的有期徒刑。

劳某提出上诉称,自己在学校一贯表现良好,没有密谋抢劫的动机和目的,当时自己只是喝醉酒,寻求发泄。胡某也提出了上诉。

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,采纳了二人的上诉意见,认为四人寻求刺激,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,强占他人财物,破坏社会秩序,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四名学生9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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